我于2011年12月中旬进入公司工作,并和公司签定了一份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公司相关负责人回收了试用期合同,并以公司正在进行内部调整未与我签定正式聘用合同,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11年3月底我提交离职申请并离开公司。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以总部正在进行年终核算等托词拖欠工资,所以在我离职后公司仍然欠我2011年2月和2011年3月两个月的工资未发,离职后我也多次打电话和回公司崔要至今未有结果。遇到这种结果我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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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单独约定试用期违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主张按转正后补齐工资,并要求经济赔偿金。
其次,之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再次,因试用期合同被收回,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如试用期期间是否有工资支付凭证、工作服、工作证之类的证据材料。
最后,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若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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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投诉。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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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积极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你的权利!如需帮助可电话咨询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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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