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4年就职于本市一家股份制企业,2009年9月因公司产品质量及生产管理问题与总经理发生矛盾。(当时本人是公司生产副总),从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公司总经理以各种借口,几次采取撤职、降薪、回家待岗等手段变象逼迫本人自动离职,2011年3月本人合同期满,考虑到本人目前状况,与总经理双方商讨合同终止问题。双方商讨结果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终止合同,公司为本人申领失业金,享受失业保险。但公司不给予本人经济补偿。双方同意后,合同于2011年3月31日到期即终止。2011年4月27日,公司通知本人,公司为本人申领失业金,因劳动保障部门不批,本人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所以公司只能按照劳动者主动离职对待,不给补偿,不能享受失业金并将本人档案及社会保险转到了本人居住所在地劳动保证部门。在开具的终止合同通知书中终止合同原因一项中注明:本人自愿终止合同。本人为此不服。 请教专家律师:1、公司这样做违法吗? 2、本人能否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对本人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本人能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对本人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应该如何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