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在线的律师您们好:
我有法律问题急需您的帮助
本人1995年退伍复员后被安置在远洋公司上斑是正式员工。1996年6月公司与我签订第一次时间为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2002年6月又于我签订第二次时间为5年固定合同,2007年6月又与我签订第三次时间为5年的固定合同。到2011年6月30号合同到期,今年4月30号公司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我续合同了。我想问下,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该怎么办?我可以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要公司同意才行吗?如果公司违规,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急切盼望各位律师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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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公司的做法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的。如果你不想在此继续工作的话,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全部是这样判决。如有需要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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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话
应该可以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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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情况,你提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这么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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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应支付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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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