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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至12月从事信贷工作(2005年1月后再没从事信贷工作),累计放贷7笔计280万元。现已收回120万元,其余贷款为不良贷款,诉讼后均胜,正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但公安机关于2010年12月以违法放贷追究刑事责任,请问:2004年发放的贷款适用2006年修改后的刑法吗?97年的刑法对违法放贷是以损失来定罪的,而2006年修改后的可以贷款发放数或损失来定罪。为何公安机关用2006年的刑法来追究2004年发放的贷款?合理吗?

刑事案件
2011-04-30 2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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