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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姊妹5人,四个姐姐,兄弟一人,父亲1917年出生,于1969年去世;母亲1921年出生,于2003年去世,留有一套房子和部分钱物,在母亲生前征求我们姊妹5人的同意留有一份遗嘱,并且我们姊妹5人都同意在遗嘱上签了字,但遗嘱没有公证。遗嘱主要内容是“钱物由我四个姐姐平均分配,房产由我继承”现我去房管局办理过房屋户手续时,房管局非要公证的遗嘱,自立遗嘱无效。我父母早已双亡,姊妹5人分居祖国各地,年龄都不小了,又有病,凑到一起很难了,请问律师我该怎样办才能将房子转到我的名下,谢谢!

继承
2011-04-30 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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