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姊妹5人,四个姐姐,兄弟一人,父亲1917年出生,于1969年去世;母亲1921年出生,于2003年去世,留有一套房子和部分钱物,在母亲生前征求我们姊妹5人的同意留有一份遗嘱,并且我们姊妹5人都同意在遗嘱上签了字,但遗嘱没有公证。遗嘱主要内容是“钱物由我四个姐姐平均分配,房产由我继承”现我去房管局办理过房屋户手续时,房管局非要公证的遗嘱,自立遗嘱无效。我父母早已双亡,姊妹5人分居祖国各地,年龄都不小了,又有病,凑到一起很难了,请问律师我该怎样办才能将房子转到我的名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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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自立遗嘱也是有效的,不过效力比公证的遗嘱要低,建议起诉至法院要求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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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姊妹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后可以过户,或者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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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诉讼,请求确认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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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起诉确认遗嘱效力。然后依据判决书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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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经过公证的遗嘱或经过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即可办理过户事宜,外地的姐妹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法院的诉讼,如有需要看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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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