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村委会占地大概有三亩土地,现在村委会想改建成两间楼上下,将多余的土地建成标准厂房,建村委会和标准厂房都是引进的社会资金,大概50万,条件是标准厂房给投资人使用30年,投资人只是有对厂房有30年的使用权,土地还属集体,30年后,厂房及土地归宿集体。村委会这三亩土地,紧紧靠近一个小组(生产队),这个小组的老年人说这个土地是小组的,村委会用可以无偿使用,但是建厂房,厂房收益要和小组分红,要不然就不给建,村委会说这土地是村集体的,发展村集体经济,收益应该属于整个村的,不应该属于哪个小组的,但是小组和村委会都不能有效说明这土地归属!请问,村委会能否引进社会资金建设厂房和改建村委会?该小组能否单独与村委会分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