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8年9月7日租的房子当初要求是年付,因其他事情我要提前一月2009年8月解除房租协议.打电话与房东商议,房东也同意,房东要求我必须8月2号搬出,我同意,8月2号搬出,把房屋打扫干净.8月4日下午房东四人来了,检查房屋,把所有的东西检查,发现沙发上笔印.要赔偿400.我不同意,剩余的一月房租2900和押金2900.房东没有退还就离开了.现在每次打电话催她过来商议退还,一直拖延时间说自己有事处理不能来.怎么解决着事.也不知道用什么法律来捍卫自己.
麻烦请律师给我一些关于这样的法律知识.谢谢!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