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订婚时约定“男方提出退婚,不予返还彩礼,女方提出退婚,双倍返还彩礼,当时退婚时按约定未退彩礼,可是过了两个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彩礼,我们订婚一年,双方发生性关系!退婚对我影响很不好!我是否要退还彩礼?要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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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个约定貌似有点商事合同中定金的性质,约定有违《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及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凡一方或一方的家长,借婚姻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的都是一种违法行为,不管数额多少,均应当无条件地返还。但彩礼有其特殊性,婚姻不是买卖,彩礼不能视作买卖婚姻的价金。而关于退还彩礼: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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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