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香港人, 我太太是廣東茂名人, 在09年8月基於與我太太準備結婚關係, 在東莞購了一房子價值約350000元, 該房子登記我太太名字, 但該房子由首期(約70000元)及供款(供款20年, 每期本+息約1800)都是由本人支付, 我太太並沒有支付任何一分一毛, 其後本人與太太於10年10月在香港登記結婚, 現在因太太在外有外遇及沒感情關係提出離婚, 但因該房子是由首期及供款都是由我支付(有單據證明我支付), 故本人向我太太取回該房子並轉為我名下, 但我太太拒絕, 她說因為該房子是婚前買及是登記她的名字, 故離婚本人不會得到一分一毛, 現我想查詢:我可否以法律方式取回該房子?或向我太太取回我已支付的部份
註: 我太太每月收入只有1500元,根本不能證明她供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