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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单位以1600元/平方,向员工售房,承诺5年内交房产证。并制订优惠政策,我以1320元/平方购得一套房产,当时购房时没有明确的制约条件,我以我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2007年单位出台了新政策,规定10年交房产证,并规定员工离职到本行业企业工作的要交回所购房产;到其他企业工作的要补齐购房款的差额部分。去年年底我辞职去其他企业工作,辞职时单位并没有提出补齐购房差额问题。近日,原单位通知我补齐购房款,计算价格是1800元/平方,房屋面积约89平方,实收约42000多元;收利息12000多元,请问这样收费是否合理?应该如何计算较合理?请回复,谢谢!烟台。

损害赔偿
2011-04-16 2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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