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达坂城农业银行撤走了,把建给职工的家属房对外出售,我们三家各买了一套,并填写了协议,在三个月内交完钱,银行给我们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过户手续;若有违约,后果自负,但是银行不给我们办,我们三家起诉到了法院。经过两院审理。
2004年4月中级法院给我们维持原判,判决如下:
银行在2004年6月1号 前办理以上手续,逾期则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总房款的每日万分之2.1的罚息,直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直到2011年的4月银行才给我们办好了证,但是银行只给我们百分之十罚息,也就是三万元罚息才给我们三千元,我不接收这样的调解,我要2万元,法院不执行,还说你不同意爱上哪告去哪 告,我该咋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