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09年1月6日入职一家(日)私企,由于管理混乱,劳动合同是从5月1日签定的,期间断缴的保险以我个人名义补缴,公司报销;合同期为三年,由于签定合同后我本人的一份不给我,所以我已记不清上面是否约定了试用期限,但截止到我10月22日离职,一直未转正(5月1日发生一次职务调动),经常性加班也没有任何补贴。后与公司争取未果,提出离职。但我个人的合同,公司现在以我没有填写离职表为由还是不给(没有填写是因为公司一直管理混乱,离职时并没有人力资源负责人找我填表),我现在已再就业,无法按他的要求本人去填写那几个字,公司明显是在刁难。另外这个公司对于员工工资本来就压20天发放,今天已是11月5日了,我9月份和10月份的工资都没有领到。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可是第一12333的电话总打不通,不知还有什么途径申请;第二我的描述虽为真实但手里没有书面证据,不知是否可以申请;第三我想知道就以上描述,我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或者公司会受到什么处罚。

其它综合
2011-04-14 15:45:5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的 试用期 只能最多两个月;另外 你可以 投诉到 劳动监察部门, 或者起诉! 可以要回工资 没有疑问 建议 具体洽律师。 不过 你的 时效 是不是过了呢?? 那日期没些清楚吧!
  • 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