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昨天在我们幼儿园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事情是这样的:为了鼓励一些上课表现好的幼儿,小班的其中的一个老师带了大概六七个孩子来到大厅里玩滑滑梯。玩的过程中老师一直站在滑梯的旁边照看着孩子,这时一个小男孩在下台阶的时候不小心撞到前面一个小女孩,小女孩的其中一颗门牙摔扎到牙床里了。我们园方在第一时间里通知了小女孩的家长,将孩子送到县医院,医院的医生说不太好固定。在家长的要求下马上打出租车去了弋矶山,结果医生说没事。到了换牙的年龄新牙就会长出来,结果是扎到牙床的那颗门牙被医生拿到了。说另一颗门牙也会慢慢掉的,总共医药费花了24元。家长现在情绪比较激动,要园方赔偿。现请问律师我们园方该承担什么责任?除了医药费还要不要赔偿其它费用(比如家长的误工费,孩子的精神损失费等。)家长还说我们滑梯的防护不到位,大厅地面是橡胶地垫。孩子是在滑梯上摔的,家长说滑梯上的铁板应该包起来。但不管是什么地方只要我见过的都没有包,而且包起来孩子走起来也不太方便!请律师帮我解答!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4-13 09:21:4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说学校还是要承担相关的费用的。这是原则性规定,主要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数额根据案情确定。根据你的情况,院方的赔偿责任不是很大,建议协商解决
  •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你好,根据我过《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说学校还是要承担相关的费用的。
  • 适当地赔偿家长误工费二百元,其他没有法律依据,南陵刘律师。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