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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到领导的传话叫我们到办公楼打扫卫生,要吗就到工资科去报到要把我们挂起来,当时就蒙了不明白什么意思,我们就去找领导问,他不和我们解释还是那一句话,我们是在他派出两批人以个种理由都不愿意去的情况下非让我们去,我们是别的岗位,我们单位卫生工有很多,因为我们老实,不会说话又没请他吃饭,就受到不公平待遇我们委屈不服,今天我们又听到消息班前会时他又说她们三个星期一再不听从分配也不把她们挂到工资科了,我天天不给她们做工资不给她们开钱看谁的底子厚,谁能斗过谁,胳膊拧不过大腿,我们听到这都无语了。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们的权利

劳动纠纷
2011-04-07 14:04:4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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