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个试用期员工,因为我们公司一直的操作是转正后立马购买社保。在2月出现了这样一个状况,我们的合作方商场在2月分举办了年会,要求我们开在专卖店的员工一定要参加,并我们公司每人收取了200元的费用,当时我们是不想参加的,因为自己公司也会举办年会,而且员工是不收取费用的,在商场这次活动中,我们员工在参与的过程中把脚给扭伤了,员工看病花费了将近2000多元,到目前还在家休养,员工与商场交涉,商场认为责任不在于他们,责任在于我们没给员工购买社保。那么,我们公司在这块没有推卸责任,会给予员工补偿,可作为此次活动的举办方我认为需承担大部分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