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73年11月至1983年12月在云南省测绘局工作,1983年12月至2003年7月在石屏县糕点厂工作,并于2003年7月下岗。申请人工龄累计31年,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8年。
申请人在石屏县糕点厂工作的20年中,于1987年至1996年期间与同厂8名职工轮流负责厂里一台大型锅炉,烧锅炉产生的开水和蒸汽用来生产单晶冰糖并向本厂职工提供生活用水,开水、洗澡对外收费。上班时间为三班轮流制,即早、中、晚班,十分艰苦,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要件,厂里一直按规定向申请人发放灰尘补贴和夜班补贴。
如今,申请人已56岁,从事烧锅炉工作也已10年光景,符合国家关于工人退休政策的规定,按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当申请人去石屏县劳动局咨询退休手续时得知被申请人未按要求向劳动局及时上报申请人的工作档案,仅累计上报三年,漏报了七年档案,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退休待遇。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国务院《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国务院《F2O&CWv/x0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iu Lo8vLK0》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