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们于2009年4月1日,由中介介绍,找到一套126.88平方米的新房,价值62.5万,这的一套安置拆迁房(房主因为安置得到三套房子,就需要卖出两套,我们的是其中的一套)。当时房主还没有拿到房产证,他承诺在他领证一星期内过户给我们并签定了书面房地产买卖协议。于2009年4月6日,我们预付52.5万元,余下19万待房屋过户后一个星期内付清。现在他们与2009年12月26日拿到了房产证。中介告之我们2009年12月28日可以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中介还反映房主说,因为现在房屋涨价,需要我们再一次性给6000元,才同意一同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说法,我们也与房主核实过,确有此事)。否则他将拖延,不去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们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2009年12月30日前不过户,2010年是不是有税收的新政策出台,会对我们产生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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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房主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如果因为对方违约给你造成损失此部分也可以要求房主承担。具体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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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这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2、建议来电话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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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次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给造成的其他损失也应该由出卖方来承担。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 欢迎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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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卖方履行合同,然后起诉并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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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