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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男方无孩,女方孩子判给前夫,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女方剖腹产生育第二个孩子时已经满30周岁,单位上报给社保局领取生育津贴却只发放3个月的,但是批准的假期是4个半月,产假休完后女方上班,那么期间女方有一个半月是任何津贴或者是工资都没有的,请问应该是怎样发放生育津贴的?这样发放合理吗?

婚姻家庭
2011-03-30 20:35: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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