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四月三十日下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06年结的婚,婚后男方外出打工,女方住娘家,感情破裂后,男方两次诉讼离婚判的,无小孩,房子是男方父母的产权,装修结婚后与父母同住的,当时女方花了装修款几万,买厅内沙发,空调,但拿不出证据,都被男方家收起来了,只判了卧室内电视,空调,床给本人就是女方,本人很不服判决,但无法证明,现本人想起男方还有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可否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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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分割的你确实有权再次诉讼主张分割,但能分割的住房公积部分也只限于你们夫妻存续期间的部分.因此还要以你们的结婚时间来计算。但可以诉讼再分割的。
而对已生效判决判定的财产部分,原则你只能申诉,且看你描述,假如无证据,那建议也不要花工夫了,这个部分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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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分割的,可以再次起诉分割。对终审判决只能申请再审,但没有证据不好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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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行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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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分割的,可以再次起诉分割。对终审判决只能申请再审,但没有证据不好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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