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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已经和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中途因当事人身体不好递交了几个月的停薪报告要求休息时,公司没经和本人商量的情况下,拿来一份离职报告让当事人签,但同时附加了一个条件,就是当事人休假结束愿意回来工作,可以保留在公司的工作工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鉴于这个附加条件,当事人也同意与公司签了约定。
请问,在这种情况之下,因为按之前的两年合同不到期,公司提出让当事人离职的处理,是否公司应当按劳动法给当事人赔偿金?

合同纠纷
2012-08-04 17:48: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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