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向我介绍了一家叫做“英德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盈利主体是精英幼儿教育,朋友向我介绍说是最低投资投资1.2万元可获得年利率10%-20%的回报,远高于银行利息回报率。
我想请问这样的模式会涉及非法集资吗?或者合法与非法的集资有什么判断的标准吗?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3-20 07:44: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凡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均属非法。该行为涉及两项罪名。我承办过涉及两项罪名的案件,最基本的常识天上不会掉馅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 投资与非法集资是两个概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