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在2010年4月底,员工XX被一重物倒下击中,当时我们立即叫来救护车,在中心医院住了两天,由于五一假期在即,没能立即动手术,又转去湘雅附二医院,一直在那住院一个月左右。期间,医院嘱咐其做牵引手术,不然会致残。并且医生把不做手术的后果也详细告知XX,医生与我们都三翻几次劝其做手术,可XX仍然拒绝做牵引手术,在手术单上签字拒绝做手术。之后,XX与家人商量要求出院,双方调解无果。医疗+陪护+餐饮大概花了3万元,又付5000元给他作为回家的营养费,商定三个月后做工伤鉴定,然后再赔偿。现在工伤鉴定结果为九级残伤,XX及其家人扬言要我们赔偿10万元,因为XX有一亲戚在省里做官,扬言打官司必胜。我想问九级残伤需要赔偿哪些费用?打官司的话XX在医院签的拒绝做手术单可以作为证据吗?已经花费的医疗费和营养费是算在赔偿金额之内还是之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