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2月底到北京xx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xx公司在六月份给我们上了保险,现在我手里还有医疗保险的蓝本,上面标明的日期是2009年6月。2010年2月初,因为工作和生活上一些问题,公司把我辞退了。我也同意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我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支付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给我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接受了并已经立案。将于今年6月24日开庭仲裁。
关于证据,除了医疗保险的蓝本,我还有工资条,但是只有2009年下半年的。因为刚开始公司都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根本没有工资条。后来公司要求我们办了建行卡,才把工资打到卡里面。(公司是于2009年下半年才开始用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工资的。我们的工资数额为2200,但是只有1300多打到卡里,其余的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条也是两张分开的,一张是1300多,另一张是其余的数额。)
我还有一张照片,是2009年1月4日公司员工的合影。(那张照片的“属性”里显示的日期就是2009年1月4日)
请问一下,如果仲裁的时候公司不承认我从2008年12月底就已经和他们存在了劳动关系,我是不是可以用这张照片作为证据,证明我和该公司的劳动关系?
如果该公司要支付我赔偿,是按照一个月1300多的工资计算还是以2200的工资计算呢?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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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按照22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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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代理你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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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