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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终端连锁品牌任店长一职,仍在试用期内。公司也是新成立的,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还有很多规定都不明确。本月7号,店内一员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辞职,随即我有报告上级情况,上级表示让我自己处理这事,尽快请人就是了。10日晚,辞职员工表示由于私人问题未来几天实在是不能上班了,本人很理解她的处境,批准她先休假几天,我尽快请人就行了,然后就安排其他同事帮她顶班。但13日公司针对这一事对本人作出了批评,理由是擅自批准员工离职,并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讨报告。即日本人便上交了书面报告,公司表示会人性化处理这事。公司原定发工资日期是15日,因而公司表示必学要先处理这事才发工资,一直到19日,公司处理方案出来了,对本人的处理是罚款600元并降职为店员(本人3月份工资为1930元)。本人对公司的处罚不满,所以不愿意签罚单,公司则表示如果不签罚单,3月份的工资就不给本人支付。随即,本人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20日,本人跟公司做好了全部的工作交接,包括资金和货品。本人提出要求公司先支付3月份工资,但公司则不愿意支付,除非我愿意签罚单。最后,我3月份的工资一分没领就离开了公司。21日公司向店铺所在商场发出通告,表示由于本人严重犯错,已经对本人作出了开除处理。由于本行业名声非常的重要,而且窄而集中,这样的通告使本人的声誉严重受损。在此,本人想咨询法律界权威们,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吗?我有理由去追讨自己的合法利益吗?请指教。

其它综合
2011-03-17 20:42: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公司做法不合法,你可以追讨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不成就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