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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不负责任,老是敷衍我们,把我们放着不管了。

其它综合
2011-03-14 22:34:3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起诉其行政不作为
  • 请将问题说的具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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