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河北一县城,原临街房屋(原房证上是住宅性质,1200平方米左右)被房地产商进行城市改造拆除,协议(有公证书)获得补偿三套住房(120平米左右)和四户底商(总面积800平方米左右),其中的一套住宅和一户底商(150平米)已经卖了清还债务。另外的底商一户给了女儿,一户给了儿子。
问题一:现在开发商说要让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上标准是多上?国家不是有法律规定补偿房屋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二:现在的房屋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包括卖的两户。办房产证需要交纳那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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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同时财税〔2010〕42号还明确规定,对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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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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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