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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在本生产队结婚,把母亲扶养死后,生产队要收回土地经营权,而土地经营权签定了30年不变的合同,收回的理由是:女儿是嫁出去的,而且母亲的户口与女儿的户口不在同一个上。而且还扣留了她母亲的林权证。我想请问:我应用什么最人说服力的理由来说服生产队,或者相关责任怎么负?

继承
2011-03-11 13: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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