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20:30分,我和妈妈弟弟等六人去xx洗浴住宿,并将电动三轮车停放于酒店停车处,酒店有专门的人看守,2月22日早上结帐后发现电动三轮车被盗,和酒店工作人员协商后,工作人员说不负任何责任,我就报警了。报了警之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酒店的监控室里看到该车是在2月22日凌晨3:50分被盗。然后又回公安局做了笔录。但是公安机关拒绝出示被盗证明,或者立案回执单,我去要立案回执单的时候他们告诉我,系统出现问题,打印不出来,被盗证明只能在三个月后才能出示,是这样的吗?我该怎么办? 律师希望您能给予我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