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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一套商业用房,价款50万。合同是天津市统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交房日期是2009年8月31日,实际交房时间是200年12月31日。我在2009年7月叫付房款25万元,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贷款的25万元到开发商帐户的日期是2009年10月31日,但由于银行延误,贷款到账日期是2009年11月15日。请问按照天津市统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应获赔多少金额?

房产纠纷
2011-03-08 1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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