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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1995年借信用社3000元钱,由于一直无力偿还,到2006年和信用社结算过一次,本金和利息共8000余元,但从2006年后,信用社一直没有再追要这笔贷款,直到现在都没有再追要,也没有再结算利息,而且我父亲现在也无力偿还,请问是否可以不还了,谢谢 !

债权债务
2011-03-06 21:08:4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 可以不还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你好,如果信用社一直没有再讨要过借款,那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可以不偿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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