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地买了个商品房类似于商场的商铺。房地产公司说我们乙方如果办不下贷款同意可退首付款,但是在收据上却写着如果因为甲方贷款办理不下来可退。还有上面写着因为乙方原因贷款办理不下来,有权收回房屋,扣除乙方首付款中的20%作为违约金,而且在法定代表人上也没有签字和加盖公章,只有开发商的公章。但是合同书面上没有明确写着类似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无效的字样。请问他们开发商说扣除定金中的20%有法律依据吗?如果一旦贷款办理不下来,全部责任都是由我们乙方来付吗?当初和他们说我们家里的工资收入情况时他们说是绝对没有问题一定可以在银行贷下来,房子得到8月份才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