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叫文XX,原湖北宜城市地方建设银行一名干部,男,1954年12月出生,1974年12月应征入伍,1978年在部队里入党,1979年提干,1987年1月转入当时的宜城县建设银行工作,1999年12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同年被开除公职,2009年12月刑满释放后,我申请要求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经过电话咨询湖北省养老保险部门,叫我写一份保证书,要求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否则就不让我续保,也就是说我服刑前的实际缴费了5年,按照此项规定,我需要再缴满10年,从2010年至2020年,直到我年满66岁才可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否则退保的保证书。不把我服刑前的军龄和工龄计算在内,只能从刑满释放后重新计算工龄。这样,我以前几十年的工作就全白干了,请问湖北省养老保险部门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如何可以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此致敬礼 问题补充:主要是想了解下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
2011-03-01 22:14: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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