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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事业单位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后,我们原有职工入股,成立股份公司,原领导变为董事长,利用4:3关系,把其中4名董事安排为高管,然后成立公司领导班子,利用手段使原有股东(老职工)离开公司,按原价收回其名下,也不分红利,现又规定离开公司人员没退股的人员按章程收回股份,请问这些行为合法吗?按公司章程可强制收回股份吗?

公司企业
2011-02-27 14:11: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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