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们小区以前的物业公司管理层由于涉嫌违法,已有多人被拘。现在物业公司人员除了门卫以外,其他人都已经解散。由于原物业公司拖欠水电费,小区面临停水停电的境地,在各方的调解下,小区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现在由业主委员会临时收取水电费。
今天,业主委员会贴出通告:
1.要在小区内划停车位,向车主收费(每月60元),原来小区停车是不收费的。通告上还说,车辆丢失、刮蹭、被盗等,车主后果自负。
2.向每户业主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40元物业管理费。
3.要求业主缴纳100元钱,由业主委员会为业主统一安排更换水表。
请问:业主委员会的上述做法有法律依据吗?业主委员会有权行使物业管理活动吗?据知,目前的业主委员会并未在相关部门备案。该业主委员会并未召开过业主大会。(小区位于河北省廊坊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