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9月将一套动迁房预售给陈某,当时的售价是43.4万。“房屋预售合同”上注明:
1、我不得因该房的房价上涨原因而解除本合同,若有违反,除返还乙方所付的全部款项外,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2万元整。
2、关于房屋性质和产权交易登记的约定。甲方所预售的为产权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同意将房产证交由乙方保管;在符合上海市动迁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及时协助乙方完成交易登记手续。如有违反按第一条处理。
现在动迁房3年就可以交易过户了,但房价已经涨至130万左右,因此我提出违约,同时考虑到对方的情况,做出“对方给我30万便过户”的要求。对方以合同已经结束,不愿付款并准备起诉法院。请问在法庭上我是否能获胜?我在上海,有没有上海的律师帮我应诉?收费标准是如何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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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的,要看该房屋共有人和拆迁安置情况。本人是上海律师,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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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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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陈述,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还需要看动迁协议,房屋共有人情况等情况.同时,还有其他的方法可以防卫,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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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买卖很难成立,还要看共有人及拆迁安置协议等情况。我们专业做此类案件的上海律师,请电话联系吧
追问:魏老师:此房为本人一个人所有,并无共有人。请问与拆迁安置协议有什么关系吗?我的房产证现在交由购房人陈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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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的,要看共有人和拆迁安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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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合同有效性还有待于具体审查,如有意可来电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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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当时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你是否有权处分动迁房;
2、现在房子是否可以过户?在过户前你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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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来说,你的任务和目标是寻找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机会。建议带资料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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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的,要看动迁协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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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律师费可以协商,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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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