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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递交辞呈,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递交辞呈,因此1月1日可以离职(已批准)。但因公司人员紧缺,照顾公司业务状况,留下工作至2月25日。结算工资,离职。公司2月30年年终总结并发放奖金。请问以我的情况应该拿到奖金吗?如应发放,但本人未得到奖金,申请赔偿,赔偿数额如何计算?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2-21 13:33:4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看合同。如果合同内就奖金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则按合同约定要求公司如数发放。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可以按照同级其他员工所得奖金数额要求公司给付。如果年终奖金并不是发给每一位员工的,是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的额外奖励,则不能确定你能否争取到。
  • 可以主张
  • 如果是发放年终年,你应当得到,具体是看公司的发放细则。
  • 应当得到年终奖。建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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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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