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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方诉乙方、丙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由于诉争的房产为乙方出资购买,现经友好协商,四方就处理上述房产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在乙、丙双方自愿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丙双方将上述两处房产转让给丁方,转让总价款由甲方、乙方及丁方商定,乙、丙方同意转让款全部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同意从售楼款中由丁方支付贰拾万元给丙方,作为乙方向丙方支付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补偿金。 2、丙方承诺在收取全部款项(人民币贰拾万元)后三日内,自行离开中山,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乙方单独联系(包括通话、网络、书信、见面等等),更加不得再与乙方有任何的不正当关系(包括非法同居、婚外情、包养等等)。如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除全额(人民币贰拾万元)退还所收取的款项给甲方外,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违约金。 3、丁方在上述两处房产办理好过户手续后,再支付转让款,过户手续的各项费用由丁方承担。 4、乙、丙方的非婚生女儿黄依琳抚养权归丙方,乙方委托丁方全权处理其与丙方之间关于非婚生女儿的所有事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乙方及丁方同意丙方将非婚生女儿寄养在丁方处。在寄养期间,该孩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丙方每月探视一次。 寄养期间,丙方可随时要求终止寄养,但需要提前通知丁方,自寄养关系终止之日起,丙方应从丁方处带离非婚生女儿并自行抚养。在丙方自行抚养之日起,乙方委托丁方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丙方支付人民币伍佰元,作为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包括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直到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若丙方提出不再寄养要求或五年寄养期届满后,丙方没有将非婚生女儿黄依琳带走,视同丙方放弃对非婚生女儿的抚养权。 问:1、丙方并没按调解协议内容的第2点及第4点进行执行。我可以告她毁约吗?2能以诈骗罪起诉吗?3、还可以以何种方式进行讨回公道?

婚姻家庭
2011-02-18 16:51: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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