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于2010.05.17开始到新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由于该公司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我便申请提出离职,于2010.06.27与接替工作的员工交接完便在经理的同意下离开了公司,从入职到离职的工资都没给我支付,后来通过与公司电话追讨工资于2010.05.30结清了4月份工资,五月份工资经理一直以公司没钱支付为由不给我支付,一直到2010.06.21我接到公司电话说给我支付工资,可我一看工资条竟然无故给我扣了一大半工资,我问原因经理说公司请假有规定请一天扣三天还有我的带薪假也随之没了也都给我扣了,我们员工都没有看到是什么样的文件,也都不知道有这个文件的,之前答应我的5月份工资给我支付1200的底薪也都因为我离职为由扣了200,我在五月出勤23.5天,经理给我做工资条时竟写上我出勤21天,我上班都是有同事作证的啊,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我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那?我要向仲裁申诉,请问我的事情能得到解答吗?

刑事案件
2011-02-17 09: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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