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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2009年2月中旬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愿结婚、于2009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过了一段时间、我叫被告一起去广东。被告不愿随同我去,以各种理由说要回娘家住段时间,却背着我做了流产。被告于2009年6月中旬从娘家出走后没与我联系过、出走前没有告知我,直至2010年7月中旬丈母娘才把被告的电话号码告诉我,才得以联系,通过电话我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仍坚决说不和我生活在一起,有一天晚上我打了几次电话给被告都是一个男的接,隔了一天后我又打给被告,与被告发生了争吵,之后被告的号码我打不通了。于2010年8月初我与被告无法联系至今,这样的情况得到经济、物质的损失赔偿吗?只有B超怀孕报告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吗

婚姻家庭
2011-02-14 1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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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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