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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2010年10月2日我在本地一酒店上班原打算在1月31日离职,但是当12月4日时单位人力资源部发布的通告“为在春节期间保持酒店正常运营所以从2010年12月1日-2011年3月1日不受理任何离职”通告右下角发布日期是2010年12月1日可是贴出来的是12月4日,所以当我12月25日和我部门主管提出1月31日没有批准,所以一直拖到2011年2月9日我因家中有事需要请假2天及2月9日下午2:00到2月11日下午2:00(我们在酒店上班是上午10点上班到下午2点,下午17点开始到21点结束)但是没有批准,于是我矿工两天知道今天主管通知我已经为我办理了自动离职手续。从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2月11日的工资都没有。我没有和酒店签任何劳动合同,请问律师我可以向酒店要回我的工资吗?

其它综合
2011-02-11 22: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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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