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买家,2010年11月17日签合同,约定2011年4月7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并约定首付在2010年12月8日前付清(实际2010年12月6日付清),贷款发放时间等未作明确规定。
之后我们于2010年12月7日申请贷款,但因工作变换问题,至2011年1月27日贷款申请才审批通过。
现卖家以贷款延迟为理由要求赔偿2500元,否则不配合办理过户。
我们发现购房合同付款协议中有规定“买家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备齐资料申请贷款”。
请问,按照合同规定以及我们的实际操作程序,我们是否构成违约?
-
您好,如果合同并未要求您于某一时间点前完成贷款审批手续的,并不属于您违约。对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对方违约。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
你们可能构成违约。但是相对具体情况来看,主观违约的意图不强,所以我认为你们最好是通过协商解决。
-
(1)请你确定卖家是否仅要求,赔偿2500元?!
(2)虽然买家延迟申请贷款,并没有错过房屋过户日期,也没有给卖家造成损失,所以不构成成违约.
(3)同时,付款条款一般还约定.如果乙方贷款不成,或者贷款成数不够,由乙方现金补足.因此,不可机械的理解上述条款!
(4)如有其他疑问,可来电咨询!
-
你方并不构成违约,合同只是约定三日内备齐材料并没有约定要贷款到位。欢迎来电。
-
如果确应你自身原因造成的,还是以协商为主,毕竟对方要求赔偿的并不多,不要因小失大,扩大自己的损失。
-
如果你们有证据证实未能按约办理贷款不是由于你们的过错造成的,你们不构成违约。
-
如果他不配合办理过户,他也违约,但法院会判决对方配合你办理过户手续。
-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