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女性,患有肾病和其他疾病两年多,结婚近四年,有生育障碍,不能生育小孩。现在丈夫将我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我虽然有稳定的工作,但收入不足以支付治疗和生活费用。请问,我可以要求丈夫给予我医疗费和生活费的扶养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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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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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丈夫给予医疗费和生活费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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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一定的扶助,但是离婚后他没有义务扶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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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你可以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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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