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家外国公司,B是一家外贸公司,A有一批货物要卖到国内,因A是外国公司不能直接办理进口,就委托B来办理进口,报关的手续,因货物的所有权归A,所以A与B之间没有签定合同,B也不认为能帮助A卖掉此货。
但问题是根据我国的进口规定,必须要有一份外贸合同来通关,于是A传真给B一份外贸合同,B在上面签章后就送海关报关,代A交了关税,把货存放在仓库内,但B并没有把签章的合同传真给A,因为双方并不是买卖关系。
后来,货物卖的很不顺利,还有部分款子收不回来,A就要B还款,并用一份伪造的合同在贸促会起诉了A,但A拿不出原始合同,被驳回,这时,A想起来必然在海关还有一份报关合同,于是想办法调出了这份合同,用这份合同在法院又起诉了B,竟胜诉了。
做为B来说,很冤汪,只是代理A报关,双方无买卖关系。海关报关合同是一个形式合同,并不能代表双方真实的意图,只是为了报关的便利。
请问律师,此案有无翻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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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