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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在一家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单位工作,该厂92年成立,我先生93年进厂连续工作17年至2009年11月退休,是单位17名员工中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退休的职工,合计工龄41年。 2006年单位将空余厂房出租,年收入为80万。退休后每月除1400元工资外,仍继续按比例享受每月700元单位厂房出租收入分配。近日,单位拟修改分配条例,决定从2011年起不再发给退休职工厂房出租收入,而在职职工每月除档案工资外,另享有1800~2500不等的比例分配。 请问律师:1、同是单位在编职工,工厂出租收益是否应该同等享有,区别应仅限于“按比例”方合理?2、如何与单位合情合理的协商争取一定的利益?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1-28 09:39: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