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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山东人,于2005年在重庆读大专,毕业后在重庆一家单位就职4个月后辞职,当时合同上写违约金为3000元,可是在办辞职时,公司要求我缴纳除三千元外,还要把四个月的工资及所有福利全退回,共计5000元,我想问一下这种做法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已经结婚,户口怎么迁回山东呢?谢谢。

损害赔偿
2011-01-27 10: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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