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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奶奶于1997去世,有四个子女,名下有一拆迁房,去世之后最大的儿子就一直住在那套房子至今。2001年我爸爸将他的户口从那里迁出(因为之前的户口在老房子,拆迁后就把户口迁到新房子了),自从爷爷奶奶去世之后我们和大儿子就从不来往,所以对那套房子在这十几年里的变动一无所知,有可能大儿子已经将房子买下,但并没有出售,因为大儿子依旧住在里面。请问现在我是否还有权利继承我爸爸的遗产权。

继承
2016-03-10 03:40:50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1、该房屋如果在你爷爷奶奶去世时还没有买成产权房,不属于你爷爷奶奶的遗产,如果后来你叔叔买下来了,那就是他的财产,和你父亲无关。房屋的产权情况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交易中心查询。2、你作为你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你父亲的遗产,但是否包括该房屋,需要根据产权情况确定。
  • 你好,你仍然具有继承权,你可主张相应的产权
  • 我母亲十年前有一套住房因拆迁而拆除,拆除后在原地上保留有几平方地皮,补偿款由我母亲分给七位子女(其中包括有我和弟弟),保留后几平方地皮母亲分给我和弟弟。当时兄妹无宜议,房子做十多年,现在房子又要拆迂,请问其他姐妹有份吗?
  •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八)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你的问题有许多地方不清楚,不知道是否是产权房还是租赁房,另外你父亲不知是否已经过世了,不然的话你是没有权代为提出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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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