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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年7月10日与公司签订的1年劳动合同,09年又续签了1年,所以到10年的7月10日第二次劳动合同已满但公司至今1个多月还没有与我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
1第二次合同期满之前,本人多次找公司领导谈续签合同的事情都因领导忙没有结果。(公司较小没有专门的人事部门,所以找领导)
2当昨天领导与我谈续签合同时,因为工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所以第三次劳动合同不能续签。(我们公司是签一次劳动合同调整一次工资,合同期间内工资不变)
我想请问法律顾问,这种状况我上次合同期满到我工作交接离职之前工资该怎么算?我能得到工资以外的经济补偿吗?如果公司不按照劳动法来发我工资和补偿我,我该找什么部门解决呢?(我所供职的公司是上海的韩资企业)

民事相关
2011-01-20 23:10: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按照你的描述,作出如下简单回答
    首先,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其他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其次,可以主张这点时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再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
    具体问题在具体分析
    如还有疑问或是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 可以要求签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