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属于被告,如下为原告所述:1997 年10月1日原告与该村签订<<机动地承包合同>>,承包责任田用于蔬菜种植,承包期限至2002年10月1日,此后原告与村委会仍然按照合同履行,但未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就在该承包地内建起70米长13米宽的蔬菜大棚,进行蔬菜种植。1998年春,被告在未通知村委会及原告的情况下,在原告的大棚南5米左右,东西向栽植2-5拍杨树,该地段属于闲散用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和村委会要求将树木移走,否则将造成大棚遮阴,影响产量,被告一直不予理睬。现在树木以成材,书面的遮阴严重影响蔬菜生长,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如上是被告所述,可是被告所述根本与事实不符,原本我家是在05年栽种的树木当时也只是小树苗而已,而且被告也未曾进行当面协商,希望律师能给个合理的解释,能够让我们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