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店于2010年8月16日晚,掉了11件衣服,那晚我们下班之前老板都有在,而且那晚的衣服也都有在,发放工资之后我们都打算不做,我们出点时也没有拿钥匙,因为老板在店里。出店后我给老板发了短讯说不做的事,第二天早上老板要我们去点数,发现少了11件衣服。而且就在16号晚上我们8点40走之后,晚上9点40老板又回来开门,进去了将近40分钟,大概是10点30才走。第二天发现少了11件衣服,而且都是去年的衣服,现在老板一口咬定说是我们拿了。要我们赔偿,而且还是按原价。 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