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看你网上的介绍,想咨询你一下关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第三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是东莞某企业的一名员工,我2006年3月份毕业到该企业工作,只签订一年的合同。
但是到了2007年3月的时候,再次签订第二次合同(1年)。但是到了2008年元月份(由于合同快到期),公司又和我签订了一份3年的合同。
三年又快过了,假如这次再续签的话,请问我是否属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种?
另一方面,公司假如不与达成签第三次合同的话,是不是企业要给予N+1个月的薪水的赔偿,或按新劳动合同法给予双倍的赔偿。
另外的话,假如我自己拒绝签订的话,是否企业会给予赔偿呢?
希望你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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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上述的情况,其实你是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因为法律规定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的是从08年1月1日之后的情况,而你的情况是08年之前签订了两次,而08年之后才签订一次,所以,这次你要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的话,若公司不同意,你是无权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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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故此从2008年开始,已经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从2008年开始,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者不肯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没有补偿。
如果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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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你不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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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自己不续签,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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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